海南省年年发生吃河豚中毒死亡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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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14 海南日报 | ||||||||
1月18日上午,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五合村民在市场购买海鱼招待来访的亲戚,一起用餐者20多人,进食2小时后相继发生中毒,中毒人数23人,其中2人于中毒后3小时死亡。经定性试验证实为河豚毒素引起的中毒死亡。 1月18日下午,儋州市8名渔民在海上捕鱼时,在渔船上集体进食河豚,进食者分别于进食后2小时左右发生中毒,中毒8人,其中2人于食后约3小时死亡。
频频有人被河豚鱼夺走生命,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 年年有人被河豚放倒 记者今天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档案资料里,看到记录着一幕幕令人痛心而又无奈的悲剧: 2004年11月27日,下午,文昌东郊镇豹山村一家庭食用“九母鱼”发生4人中毒,1名儿童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动物毒性试验与定性检验结果:中毒者所食的“九母鱼”含有河豚毒素。专家解释说,当时正值河豚排卵期,中毒者所食的“九母鱼”可能因为吃了河豚卵而被污染,因此人吃了这种“九母鱼”也会中毒。 2004年2月27日,中午,澄迈县老城镇白莲片仁心村一约70岁村民在市场上购买鱼干约5斤,其子女认识这是河豚鱼干,阻止老人食用,但该老人自认为以前曾经食用过此种鱼干没问题,不听劝阻,仍然自个用水煮熟后进食该鱼干。结果1小时后中毒死亡。经动物毒性检验与定性检验,结果为河豚毒素阳性。 加上最近的两起,从去年2月到今年1月,这近一年的时间,发生4起河豚中毒事件,共6人因此失去生命。 让人感到悲叹的是,这样的事情竟然年年都有发生——— 2003年5月,一起中毒事件,11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 2002年,1起事件,3人中毒,1人死亡; 2001年,2起事件,9人中毒,3人死亡; 2000年,1起事件,7人中毒,2人死亡; 1999年,1起事件,12人中毒,3人死亡; 1998年,1起事件,7人中毒,1人死亡; …… 警钟已经敲响!省卫生厅为此发出今年第一号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提醒民众:近期是河豚产卵季节,此时河豚毒性最强,是河豚中毒的高危险期,切勿食用。 不能存在侥幸吃河豚 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介绍,从以往中毒事件的调查结果来看,中毒事件大多具家庭性,或食用河豚,或食用被河豚卵、河豚毒素污染的海底生物引起。 有关人员指出,虽然从理论上,正确处理后河豚可以食用,且有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吃河豚的习惯,但实际上,一般民众难以正确、准确地掌握处理方法。同时,河豚加工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一名合格的河豚厨师至少要接受两年的严格培训,才能安全处理,而且每条河豚的加工去毒需要经过30道工序,一个熟练厨师也要花20分钟才能完成。 然而一些渔民自认为有烹调秘诀而且家族是惯吃河豚的“行家”,还有的人错误认为河豚鱼肉和其皮毒性不强等,存在侥幸心理食用河豚,结果酿出了悲剧。 为此专家声明:由此看来,河豚虽味美,但并不“好”吃,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否则为解一时之馋,很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河豚毒剧毒且无特效药 据介绍,河豚又名钝鱼、气泡鱼等,产于我国沿海等地,种类很多,肉味鲜美,但它的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有毒素,其毒性稳定,经炒煮、盐腌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 鱼体中含毒量在不同部位和季节有差异,卵巢和肝脏有剧毒,其次为肾脏、血液、眼睛、鳃和皮肤,鱼死后内脏毒素可渗入肌肉。产卵期卵巢毒性最强,鱼肉此时也含少量毒素。河豚的毒性比剧毒药品氰化钠还要强1000倍,约0.5mg即可致人于死命。宰割技术和食用的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毒的轻重。 河豚毒素主要使神经中枢和神经末梢发生麻痹。先是感觉神经麻痹,其次运动神经麻痹,最后呼吸中枢和血管神经中枢麻痹,出现感觉障碍,瘫痪,呼吸衰竭等如不积极救治,常可导致死亡。 河豚毒素中毒一般进食后半个小时至4个小时内就会发病。发病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神经也会发生麻痹症状,开始有口唇、舌尖、指端麻木,继而全身麻木、眼睑下垂、四肢无力行走不稳、共济失调,肌肉软瘫和腱反射消失;继而呼吸困难、急促表浅而不规则紫绀,血压下降,瞳孔先缩小后散大或两侧不对称,言语障碍,昏迷,最后死于呼吸、回流衰竭。 抢救时,要立即催吐,洗胃去除毒素,对付河豚毒素没有特效的解毒剂,只能用其它方法进行解毒。如果中毒后无法立刻赶到医院者,可用肥皂水灌胃,进行催吐洗胃,并导尿。民间也有用芦根、野薤、甘草等解救中毒患者的说法,但这些方法,经动物实验后仅对轻度中毒者有些辅助作用。 专家提示,本病的预防重在加强卫生宣教工作,向群众说明河豚有毒,不要食用;渔业单位、各菜市场均应在出售海杂鱼前,严格检查,将河豚挑出,并送交有关部门集中处理;河豚毒素中毒无特殊解毒剂,但由于毒素存在体内解毒和排泄甚快,如果发病后8小时未死亡,多能恢复。因此,一旦发现中毒,应尽快给予各种排毒和对症处理的措施,让病人度过危急期。 河豚不得流入市场 今天下午,记者在海口市板桥路海鲜市场、海府一横路市场、新华南路的一家海鲜大排档等地询问了一下海鲜销售人员和市民,发现大部分人对河豚是否有毒都不太了解。 在这些市场和排档,记者都没发现有河豚出售,但销售者表示,他们也不知道河豚有毒。一位到海鲜市场购买海鲜的家庭主妇告诉记者,河豚一般价钱很贵,自己并不会购买,且也不知道河豚含毒。 据介绍,《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于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是目前各级卫生部门查处违规经营鲜河豚鱼造成中毒的法律依据。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消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介绍,近几年来经过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市场上已经很少发现河豚及其腌制品出售,但是在个别地方的渔排和酒店里仍然有少量出售。 在陵水某渔排,就曾经发现过鱼排老板在客人吃完美味的海南海鲜之后,会热情的端上一锅热粥,这就是用河豚鱼制作的特产“鱼粥”。经查实,该河豚鱼为密斑刺鲀。该河豚鱼为筋肉、皮、精巢属无毒品种。但专家指出,由于南海海洋复杂近海经常受赤潮污染,有可能带有其他有毒物质。同时,在排卵期,河豚鱼毒性会产生变化,使原来无毒品种带毒或低毒品种毒性增加。去年在检查餐饮业时,也发现金龙路一家酒店违规销售河豚鱼。对这些违规行为,卫生部门都进行了查处。 据了解,省卫生厅已经发出公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销售河豚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作者:张苏民 李晓明 胡丽莎 林少川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