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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子虚乌有”离婚遭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3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丈夫用虚假身份骗婚后失踪,妻子要离婚却遇到了法律尴尬。日前,下关区法院审理了这宗颇有争议的离婚案。

  结婚一年丈夫莫名失踪

  今年30多岁的黄蔚是本市下关区某商城的一名业主。2002年12月,黄蔚南下广州进货
,与当地人江郎一见钟情。2003年2月,江郎来到南京,与黄蔚办理了结婚手续,开始和黄蔚一起生活。可没多久,黄蔚发现丈夫有点不对劲。常常是一副魂不守舍的样子。刚开始,她还以为是丈夫不习惯南京的生活。没想到去年年初的一天,丈夫却莫名失踪了。丈夫失踪后,黄蔚多方寻找,但没有任何音讯。无奈,黄蔚只好拿着结婚证来到下关区法院起诉离婚。

  妻子申请撤销婚姻遭拒

  下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江郎留下的户籍地址广东某市,向其邮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不久,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却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法院随后又在报纸上向江郎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但江郎仍未来应诉。法院于是又向广东某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调查江郎的户籍及相关自然情况,结果被告之“无此人”。法院最后认定江郎所填写的身份内容是不真实的,随后又查阅了江郎和黄蔚的婚姻登记档案,结果江郎留下的地址也是假的。据此,法院认为江郎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通知黄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黄蔚随后来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可民政部门却对她说,她的这个婚姻不能撤销。虽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该《条例》只说明夫妻双方都具有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其中一方采取了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民政部门才能予以撤销。而现在查明根本没有江郎这个人,这就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登记的范围。

  遭骗婚女士再次起诉离婚

  丈夫骗婚失踪,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又遭拒绝,那这个婚该到哪儿去离?这让黄蔚感到很棘手。事后,黄蔚又再次将骗婚失踪的丈夫告到下关区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她离婚。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此案受理后,不少法官对此也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驳回黄蔚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诉讼起诉时须有明确的被告”,而黄蔚向法庭提供的材料经法院调查核实后,无法证明有明确的被告。据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又并未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少法官据此认为,根据司法不干涉行政的原则,在行政机关未撤销黄蔚和江郎的婚姻登记前,法院可以将黄蔚的婚姻视为有效婚姻。并考虑本案的其他事实条件,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据悉,下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蔚的离婚诉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南京日报记者帅勇(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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