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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营业房租金接轨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1:08 温州都市报

  放开政策性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公有营业房租金接轨市场2005年01月21日

  本报讯日前,市人民政府已原则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经营放开政策性限制;取消租金的政府定价,按照《合同法》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屋租赁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发展很快,尤其是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租赁政策改革更快,租金价格已经完全放开。但是,房管部门经营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没有期限,其租金标准也基本上实行政府定价,且大大低于市场租金。因此,一些直管公有非住宅的承租户利用政府定价的低租金擅自转租公房或出租柜台,牟取高额回报。这种状况与已经完全放开租金控制的其他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租赁同时存在,成为极不合理的现象。1995年5月,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关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的规定,对承租户转租市区繁华地段直管公有营业房和将沿街直管公有住宅改为营业房经营的,实行市场租金并进行投标招租试点工作。但是,大多由企事业单位租用的生产、经营性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仍由政府定价。据房管部门最近对市区24条街巷的生产、经营性非住宅的市场租金调查显示,现在执行的1994年3月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比市场上同类房屋的实际租金低4-10倍,如五马街的直管公有营业房的政府定价最高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是60元,而实际市场租金价格达到500元以上。

  据悉,市区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经营放开政策性限制后,其租金、租赁期限等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同时,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政策改革,对旧城改造中政府回购的新房和企业改制收回的公房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其他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在处理好市场化租价评估认可问题的基础上,其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60%,并逐步与市场租价接轨;对于政府机关、非营利和福利性质企事业单位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的租金,按照同类地段直管公有非住宅租金的50%定价。陈时新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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