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快讯——丢失员工档案单位被判赔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1:3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李蔚林)在单位工作多年的金先生调离时,单位却将自己的档案丢失。昨天,法院终审判决,原单位赔偿金先生5.3万元。 1989年3月,金先生调入北京市丽都啤酒厂工作,人事档案转到厂内劳资部门。1994年1月12日,啤酒厂与另外两家公司成立了啤酒公司,啤酒厂作为企业法人依然存在,但员工全部到啤酒公司工作,并形成劳动关系。后金先生想调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时,发现自己的
为此,2004年3月,金先生起诉到平谷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最后判决认定了啤酒厂的过错,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