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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无义务赡养继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3:33 新京报

  家住丰台的70岁李大妈半年前再婚,依靠老伴的退休金生活。近日,老伴病故,李大妈的生活陷入困境。于是她要求继子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回绝。无奈之下,李大妈来到丰台区和义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王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
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他们之间具有抚养和教育的关系。由此可见,李大妈再婚时,其继子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他们之间没有形成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无义务赡养继母。

  本报记者廖卫华、010-63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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