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四年想赖账 法官当庭说“没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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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8:2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借了朋友的钱,到期四年未还,被告上法庭,却仍理由“充分”,原告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作废。记者昨日获悉,南京中院判决了这起案件。 市民阿祥和李某是好朋友,李某经营了一家广告公司。2000年4月,李某以开办公司为由,向阿祥借款140000元,并于同年4月7日向阿祥出具借条一张,并称同年6月份归还。可到期后,李某并未如约还款,阿祥于2001年、2002年间多次找李某还钱,均没有结果。去年
法院受理前,阿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李某所有的奇瑞轿车一辆。虽然当了被告,可李某并不担心,他搬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第七章“诉讼时效”中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而本案中,自己欠款已达四年之久,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阿祥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调查中,通过许某等三位证人的证言及向李某住所地原辖区民警所作调查笔录,证明阿祥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多次找李某讨债。为消除当事人在法律理解上的误区,法官当庭说法,指出李某说法的错误,法院判决为,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债务140000元,并支付自2000年7月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龚达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