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米高空作业摔残起诉雇主判赔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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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10 每日新报 | ||||||||
张北李晓燕 新报讯 【记者张北通讯员李晓燕】22岁的男青年赵某在受雇拆除机械设备时,从20米高处摔落致残,赵某起诉雇主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昨天上午,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因伤所致经济损失共计11.4万元。
原告赵某今年 22岁,赵某起诉称,他受被告雇用于去年 4月为被告施工某厂设备拆卸工程,同年 4月20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完成被告指派的拆卸天车工作时,因被告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原告从20米高处摔落到地,致原告肝破裂、十二指肠断裂、脾摘除的严重后果。原告入院26天共花费医药费55000元。因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无力再支付医疗费,只好提前出院,原告于是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被告李某当庭辩称,赵某的损伤系其自己未加注意所致,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分析证据,应认定原告在受雇于被告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被告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部分,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伤所致经济损失赔偿款共计11.4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