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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致录音证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10 每日新报

  一方说借款一方不承认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五旬男子刘某称借给其前女友的父亲一万元钱,但对方父女拒不承认。在庭审中,刘某出示了录音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系特殊,原告仅以录音作为二被告向其借款的证据,显然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某与妇女任某经人介绍于 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 2003年开始共同生活。2003年10月,刘某与任某发生矛盾后,便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 2003年 11月,任某71岁老父因病住院,刘某曾去医院看望。

  刘某在庭审中称,其出于对任某父亲的关心,也是为了缓和与任某的关系,自愿将一万元钱借给任某的父亲使用。任某的父亲在庭审中表示,对于刘某和任某同居及产生矛盾的事,他均不知情。2003年10月,他因病住院期间刘某曾去医院看望,并承诺可以在经济上对其进行帮助,但被他拒绝。实际上,刘某并未借其一万元,他更无法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某说,她也不知道原告将一万元借给其父使用的事,也未收到该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请求。针对被告父女的态度,刘某当庭提供了于2004年9月录制的录音带一盘,欲证明其与任某之父存在借款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任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基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原告仅以其私自录音中所陈述的情况,作为二被告向其借款的证据,却未能提供其他旁证予以佐证,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其借款一万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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