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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车祸伴娘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13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金文斌)王小姐在当伴娘过程中因车祸身受重伤后,将驾驶员诉至法院。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判令驾驶员赔偿王小姐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

  2002年3月16日晚,王小姐陪同新人回家。当乘坐的婚车驶近北翟路段时,因驾驶员处理紧急情况不当,在与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后,又撞上隔离护栏。坐在后排的王小姐被撞成左耳软骨粉碎性骨折,脸面、头部及四肢均受不同程度损伤。经过医治,王小姐脸面、
身体留下大面积瘢痕,需要接受整容手术。为此,她将驾驶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3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新人已支付王小姐医疗费,据此法院判令驾驶员赔偿王小姐余额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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