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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超标致人摔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13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敏谂)房产公司建造的台阶高度偏高,让经过此地的路人不慎摔伤。为此,赵女士将建造该楼的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10多万元。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赵女士医疗费和二期手术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去年10月,赵女士在某小区办完事后下楼,至大门口时,因未能充分注意,以致失足摔倒。经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为查明事故原因,赵女士丈夫去现场调查,
测得该台阶高出地面0.248米,高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该楼门厅台阶与楼外地面的高差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系造成摔倒受伤的间接原因。但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判断台阶的高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走下台阶,但其未能充分注意到台阶存在的安全隐患,致失足踏空摔倒,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产生。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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