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双倍退定金赔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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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1:3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一男子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就在已经交纳了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前,中介方竟告知买房者卖房人的房子不卖了。突然的变故引发诉讼。经审理,南开区法院认为,中介方虽然提供了真实的卖房信息,但未将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予以复制留存等,属于服务手续存有瑕疵,由此一审判令房地产中介方如数返还服务费和定金。
朱先生通过本市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看上了欲出售房屋的周某某的一套房子。2004年8月,朱先生通过中介方与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合同约定,朱先生于当日向中介方交纳定金1万元,服务费1800元,8月20日交首付款,余款按揭贷款。并约定,若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所列条款或中途解除合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其他方分别支付房屋成交价5%的违约金,且中介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履行中,朱先生如约向中介方交纳了定金和服务费。然而,8月17日,中介方突然通知朱先生:周某某的房子不卖了。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形成纠纷。朱先生将周某某和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按约支付违约金,以提供信息不实为由要求中介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退还服务费。 到庭应诉的第二被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在周某某提出不卖房后,公司曾找到周某某家,周某某的亲属表示不卖房了,但不给公司出具不予出售房屋的凭证,导致公司无法退还原告朱先生的定金。法庭上,第二被告同意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退还服务费,理由是当初合同已约定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一被告周某某未到庭答辩。 在案件审理当中,法庭查明,第一被告周某某委托第二被告出售房屋时没有签订委托手续,而第二被告也没有将周某某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制留存。 法院认为,第二被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应提供委托人真实的情况以促成合同的成立,在未促成合同成立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然而,第二被告却在提供服务中,没有将委托人周某某的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制留存,在周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甚至无法与周某某取得联系,所以,虽然第二被告提供的卖房信息真实,但其服务手续存有瑕疵,故应退还服务费及定金。而第一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第一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成交价5%的违约金9100元;第二被告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服务费1800元、房屋定金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