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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保险缴纳比例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4:44 温州都市报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日前已经确定。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如下:

  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单位缴纳部分。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16%的比例为全体人员统一缴纳。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6%;个人帐户2%;公务员医疗补助费8%。

  2、个人缴纳部分。在职人员个人应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同时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每月5元;退休人员个人只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每月3元。

  二、上述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并应在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直至公务员终止待遇为止。

  三、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会计核算中心的帐户上存足全体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即缴费基数×16%×全体人员数+缴费基数×2%×在职人员数+5元×在职人员数+3元×退休人员数。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各单位要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1、已纳入市(区)会计核算中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代扣并代为申报缴纳(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单位向工资统发办按养老保险费的扣缴渠道,填报医疗保险费扣缴金额)。

  其他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其单位代扣并负责申报缴纳。

  2、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市(区)行政机关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基金由各单位向市(区)会计核算中心填报申报表,由市(区)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在其退休金中代扣并负责申报缴纳。

  市(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则其退休人员每月应缴的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在其养老金中代扣并负责申报缴纳。

  其他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基金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毛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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