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弄丢员工档案影响就业被判赔款5.3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4:49 新京报 | ||||||||
员工称自己为此失业8年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 李蔚林) 因个人档案被原工作单位弄丢,金先生日前获得原单位的5.3万元赔款。 金先生于1989年3月进入丽都啤酒厂工作,当时他将人事档案交给该厂劳资部门。
1996年6月,他欲调到新星公司,调档时发现档案丢失。 金先生说,新星公司因此拒绝了他的调动。他返回啤酒厂上班也被回绝。8年来,他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去年,他将原单位北京市丽都啤酒厂告上法院。 啤酒厂承认将金先生档案丢失,但认为档案丢失不影响就业。二中院审理认为,啤酒厂在保管金先生档案期间,将档案丢失,为金先生此后就业造成一定困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啤酒厂负有过错,应酌情一次性赔偿金先生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