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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替人担保无奈何为人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8:0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仗义”担保被诉公堂

  日前,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了一起债务担保纠纷,被告为了自己当时“仗义”为朋友借款作的担保付出代价。

  2001年,范某(化名)由于生意上急用,向许某提出借60000元的要求。许某提出要范某提供抵押物品或是担保人。由于范某自己的房子已经抵押出去,只好找到朋友李某,李某答应作为范某借款的担保人,而且也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品抵押给许某。在李某把自己房产证明和抵押字据交给了许某以后,许某将现金60000元借给了范某。后李某以使用的名义将房产证明取回。没想到刚过了一年多,范某就因为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而身亡。在范某死后,许某一直向范某的家人追讨这笔债务,可是由于多年的失败经营使范某家里已经没有能力还债,许某也认为这60000元的债务将化为泡影。许某以李某写下的抵押字据和他的那个房产证明,要求李某按照抵押字据上的内容替死去的范某把钱还掉,如果不还,他就要按照字据上写明的将他的房产拿过来。李某没有答应,他认为自己当时只是想帮范某一个忙才抵押了自己的房产,范某借来的钱也和自己无关,所以自己不应该还这份债务,要还就应该由范某的家人来还。许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替范某60000元还给自己,或是将李某所抵押的房产判给自己。

  法院认真分析了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尤其是抵押条约中写明的李某的房产。在房产部门的调查中,并没有发现这个房产证明的抵押登记。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这个抵押合同无效,许某无权要求李某将所抵押房产交出;但由于李某在范某与许某的借款合同中是担保人,担保合同有效,李某必须承担拖欠款项的二分之一。判决李某归还许某30000元。这时李某才对自己一时冲动的担保行为后悔不已。

  说法一 担保合同要签得明晰

  道里区法院民庭副庭长彭玉国指出,虽然现在大家都知道也习惯在借贷行为中加入担保人,但就如何明晰担保责任的问题,多数人还是不很清楚。

  从经常出现的各类担保纠纷中可以看出,由于对《担保法》了解不够,人们在签订担保合同中仅仅是将担保人列入合同,最多也是将抵押物品列入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保证人,如果不明白这其中的区别,那么他也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在担保合同中要一定写明担保期限、范围等,因为如果不这么做,这些不明晰的担保合同在法律上一律被视为连带保证。这样就会使保证人和债务人同处一样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是保证人任何一方索要债务。

  说法二

  不动产担保,不登记无效

  彭玉国指出,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使用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必须在房产部门做抵押登记,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规定。因为,只有在房产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更有效地证明这个抵押品真实有效,证明这个抵押品的确是抵押人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抵押诈骗,即抵押人或债务人为了骗取借款,使用不是自己合法拥有的抵押品来做抵押,或是将自己一处房产做重复抵押。李某是和许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但他们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这个合同违反了《担保法》中的程序规定。但作为担保人的李某应该承担范某借款的连带责任,所以判决他还借款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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