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索要误工费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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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9:31 每日新报 | ||||||||
做兼职导游不幸遭遇车祸张家民吉学刚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吉学刚】女大学生小许在为一家旅行社做兼职导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因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许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小许在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的同时,还要求对方给付误工费。然而旅行社认为,小许作为在校大学生并无误工损失,因此不同意给付其误工费。近日,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2004年5月28日,女大学生小许与被告旅行社口头达成雇佣协议,小许作为兼职导游于当晚带一个赴五台山三日游的旅游团出游。旅行途中,旅游车在河北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小许身受重伤,经诊断为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伴有脊髓圆锥水肿。治疗当中,小许支出医药费4236元,其中旅行社为她支付403元。治疗期间,医院曾建议小许休息。治疗一段时间后,小许随父母回原籍休养治疗,并花去一些交通费。 小许在法庭上表示,旅行社承担了她的前期治疗费后,要求其自行垫付后期治疗费用,旅行社负责“报销”。然而,事后双方协商多次,也未达成一致,于是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医药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被告旅行社承认小许是他们的兼职导游,也承认小许受伤的事实,但辩称小许所提供的就医交通费证据存在瑕疵,且认为小许作为在校大学生并无误工损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旅行社应对事故给原告小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小许治伤的医药费应以医院的有效单据为准,同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小许就医的交通费。原告小许作为在校大学生,确曾课余兼职,医院也开具了她因伤休假的证明,所以应认定小许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虽然兼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原告的误工损失也应酌情予以确认,并由被告旅行社适当给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