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移尸体 家属质疑医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0: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2004年底,一位孕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时遇到突发状况救治无效身亡,家属称院方在处理尸体时未经他们同意,从而引发了一起医疗纠纷。 日前,死者的丈夫朴秋平见到记者时眼里含满泪水:“我就是想不通,妻子怀孕住院死亡,死因还没有搞清楚,家属也还没见到死者,医院怎么就让殡仪馆把尸体拉走了呢?”
朴秋平介绍,2004年12月27日,他的妻子何先华因待产住进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妇幼保健院。12月31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为给胎儿补充营养,医院为何先华开了葡萄糖和氨基酸注射液。在接受输液约20多分钟后,何先华开始出现呕吐和心慌症状。院方一边组织抢救,一边联系西南医院准备转院治疗。11时许,何开始口吐白沫并且鼻孔出血。随后,紧急赶来的西南医院妇产科和心内科专家对其进行了急救。12时05分,医务人员宣布何先华死亡。 让朴秋平及家属没有想到的是,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院方在未及时告知家属的情况下,便通知了石桥铺殡仪馆前来移送尸体。此时,院方还未出具死亡证明及相关手续。 对院方的这种做法,家属的意见非常大。何先华的妹妹表示:“要送去殡仪馆,为什么不先征求家属的意见?最起码也要通知我们一声啊。” 2005年1月5日晚上,重庆市沙坪坝区妇幼保健院的敬书记和院办公室滕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敬书记称,31日抢救结束后,西南医院的专家分析认为,死因可能是肺栓塞或羊水栓塞,但最终还有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说明。敬书记说,事情发生后,医院也为死者乡下家属前来探望安排了食宿生活,也先垫付了尸检费用,至于医院有无责任,现在死者的尸检结果还没有出来,一旦结果出来了,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 面对死者家属关于尸体移送的质疑,敬书记拿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称,该条例第19条规定: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应立即移送至太平间。由于保健院没有设太平间,不具备尸体保存的能力,便联系了殡仪馆。 据了解,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已介入此事,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初步调查取证。沙坪坝区卫生局局长周宏玲表示:“若医疗事故鉴定最终裁定保健院负有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绝不会偏袒,将责其负担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