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罚得冤不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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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2:47 济南时报 | ||||||||
时报1月23日讯(记者徐传强)赵先生是某货运出租公司聘用的货运司机,在他所驾驶的厢式货车的车体上,写有货运公司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结果,就因为他车上的公司名称,他被交警罚款200元。对这罚款,赵先生很是不明白,这罚款到底该不该罚? 据赵先生介绍,去年12月30日,他驾驶着公司的厢式货车,行驶在济泺路上时被交警查住。交警告诉他,车厢上有货运公司的名称和电话,属于车体广告,应该办理相关的审批
日前,接到赵先生的反映后,记者来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该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工商局1995年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货运公司在自己的厢式货车上写上公司的名字和电话,属于户外广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据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据此,赵先生所驾驶的货车车厢上写有货运公司的单位名称和电话,这改变了车体本身的颜色,按规定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属违章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