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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告知 “作废”案件继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4: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机动记者周牧

  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的起诉,省高院却指令该法院继续审理。超时效案件可以得到审理吗?省高院公布的《案例指导》表明,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时效的,被
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时效内。目前,这起发生在眉山的案件已经作为典型案例,下发给全省法院在审判时予以参考。

  《土地使用证》“易主”

  1996年4月,眉山县(现眉山市东坡区)国土局根据眉山永升公司的申请,以眉山县政府的名义,向永升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一个月后,眉山气雾剂厂到该局申领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时,被告知已另有其主。自己拥有这块土地全套征地资料,怎么可能是别人的?气雾剂厂要求查看相关颁证材料,却被告知“暂时查不到”。

  1998年9月3日,气雾剂厂终于查到了当时的颁证情况,从那以后便多方上访,要求解决这宗土地使用权的纠纷。然而,眉山县国土局却于1999年3月24日下发了一份文件,称为永升公司颁证的行为合法、严明、真实可信。

  起诉屡遭驳回

  眼看土地回收无望,气雾剂厂于当年11月向眉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事发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并未受理此案。

  2001年,气雾剂厂再次向眉山市东坡区(即此前的眉山县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2003年12月4日,眉山市国土局对气雾剂厂作出了《不予受理土地登记通知书》。

  无奈之下,气雾剂厂就同一诉求,向眉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仍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驳回。接到裁定书后,气雾剂厂马上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继续审理

  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国土局颁证的行为发生在1996年,但气雾剂厂知道该情况是在1999年,且此时国土局并未告知气雾剂厂有何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省高院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遂撤消了眉山市中级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起诉人因上访、申诉和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而被耽误的时间,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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