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熏竹笋 判他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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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5:45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李方华记者晨迪)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强迫交易、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日前,彭州市检察院将多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提起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都被有罪判决。
加工“毒”竹笋 判了6个月 张某兄弟从2000年至2004年5月,分别以家庭作坊的方式,无照从事竹笋加工销售,竹笋成色不好,他们就采用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的硫磺熏制方法加工竹笋。2004年5月13日,工商部门在张某家中查获已经加工、准备出售的竹笋250多公斤,干竹笋14吨等。经检验,张某兄弟加工的这些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都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要求。彭州法院审理后,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兄弟有期徒刑6个月和5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生产剑南春包装箱 判3年 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期间,袁某应朋友的要求,租用厂房和设备,在没有得到剑南春酒厂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剑南春”酒的外包装箱2000余个,袁某以每个18元至24元的价格出卖,销售4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判处袁某3年徒刑,处罚金2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