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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规定违反8种审判纪律的将调离审判岗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9:54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从1月19日起,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如有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等8种违反审判纪律情形的,一经调查核实,将一律先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汕头中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
执行)岗位的规定》的规定,这8种情形分别是:1、除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3、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索取、接受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接受其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5、向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6、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7、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8、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

  市中级法院院长庄大军表示,汕头中院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这8条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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