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规定违反8种审判纪律的将调离审判岗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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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9:54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从1月19日起,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如有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为谋取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等8种违反审判纪律情形的,一经调查核实,将一律先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汕头中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
市中级法院院长庄大军表示,汕头中院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这8条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