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飞收费员领刑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1:38 辽沈晚报 |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本报讯主任记者王志东报道过收费站因为费用问题发生纠纷,22岁的被告人马某开着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猛然起车撞断收费口栏杆,并将两名收费员撞飞,造成一人重伤。昨日沈阳中法一审宣判,对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马某,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万余元。被告人马某当庭表示服判。
2004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与朋友孙某等人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和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在途经苏家屯区大淑堡收费站副站时,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因为交费问题发生争执。 据收费站工作人员徐某回忆:“当天凌晨3点多,一辆微型面包车开到收费站,车上下来一个20多岁的小伙,我让其出示证件,该男子就是不出示,还走过去将收费口栏杆掰弯了。我上去阻止,他就从衣服袖子里掏出一根二尺多长的铁管朝我打来。” 徐还说:“打我的那人挣脱我跑了,他随后上了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并驾车开过收费站,以极快的速度撞断栏杆向我们冲过来,我和班长躲开了,但收费员刘某没来得及躲闪,被车撞飞十多米远。然后,那辆车从一车道开出去调头上了二车道,撞断好几个栏杆后又开回到一车道来撞我,我也被撞飞了出去,随后这辆车接上他的同伴逃了。” 2004年6月9日,被告人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11月4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对公路收费人员让其交费产生不满而两次驾车撞向收费人员,足以证明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否认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马某乘车行驶在收费公路上,拒不交纳过路费,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