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限放”烟花爆竹不是让“乱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10 济南日报

  本报1月24日讯(记者 牛继兴 实习生郭子一孙海东)春节临近,“禁改限”后的烟花爆竹燃放问题日益成为泉城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天上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进一步提醒市民:限放不是乱放,必须严格按照《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燃放规定》)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和行为等事项依法燃放。

  受十年“禁放令”影响,在“禁改限”后,市民中可能普遍存在着“过把瘾”的错误
想法和误解,容易出现“乱放”、“滥放”和互相攀比等现象。同时,作为燃放烟花爆竹主体的中小学生,是在十年“禁放”期间成长起来的,基本没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经验,在燃放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严格按照《燃放规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市公安局有关人士重申:限放区域为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区域,其中医院、加油(气)站、学校、车站、商场和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阳(晾)台及楼梯等人员密集的7类公共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的全天和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的晨5时至晚23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未成年人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成年人的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单独燃放。

  今天,市公安部门还公布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和举报电话。对违反《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储存、买卖、运输、邮寄以发射药、黑火药或者烟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其中烟火药数量达3000克或者黑火药达到1000克以上的,将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民对以上违法行为可以举报,查证属实的将视情况给予50元至500元奖励。举报电话是,市公安局:5082323、5082308;历下区公安分局:5083010;市中区公安分局:5083698;槐荫区公安分局:5083212、5083266;天桥区公安分局:5953798;历城区公安分局:5083828。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