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快餐店吃饭被烫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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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25 深圳商报 | ||||||||
女童快餐店吃饭被烫伤 经法院判决,获赔医疗费等3895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王良国)7岁女孩钟某在一家快餐店用餐时,被食店提供的开水烫伤,将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快餐店赔偿7000元精神抚慰金和1800多元
近日,罗湖法院审理后确认,2004年9月5日晚7时,7岁女孩钟某随母亲等4人到快餐店就餐,食店按照商业习惯随餐免费提供开水,女孩取饭时不小心撞翻托盘里的水杯,开水将手臂烫伤,烫伤面积3%,属二度烫伤(浅)。 罗湖法院认为,原告在就餐过程中被开水烫伤,根本原因是食店提供的开水温度过高造成,且食店又没有告知或者提醒原告及其母亲(监护人),食店应当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食店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895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 作者:记者乔会清通讯员王良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