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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某业主支付欠费60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25 深圳商报

  拒不交管理费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某业主支付欠费6000余元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董超文通讯员刘慧琳)日前,深圳市住宅物业起诉益田村业主丹某拖欠物业管理费一案,在福田区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丹某于1999年12月22日购买了益田村某高层住房,建筑面积为103.75平方米,于2002年12月12日领取了房产证。2001年6月30日,原告住宅物业与深圳市住宅局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自2001年6月30日起由住宅物业对益田村高层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2.6元收取。

  2004年6月30日,住宅物业与益田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住宅物业对益田村内的21栋高层进行物业管理,高层和中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6元。被告自2003年6月份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自2004年3月起未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丹某作为原告所管理物业的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法院判决被告丹某支付原告住宅物业2003年6月~2004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和2004年3月~2004年11月的本体维修基金合计5425.08元,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581.13元,同时负担本诉案件的受理费。

  作者:记者董超文通讯员刘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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