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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原法院院长公安局长被开除党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28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渭南讯(记者 郑淳)近日,渭南市纪委、监察局就潼关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忠明、潼关县法院原院长王申年两人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通报,并决定:给予王忠明、王申年开除党籍的处分。

  荒唐“父子警察案”震惊全国

  省高院2004年3月终审刑事裁定书详细罗列了王忠明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1999年5月,王忠明调任潼关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同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杜武奇(已判刑)。2000年四五月,杜向王忠明提出想将其子———正在上初中不满14岁周岁的杜某调入公安局。王忠明既不调查,也不了解14岁的杜某是否符合公安机关进人的标准和条件,即答应此事,并积极与潼关县县委有关人员多次联系调动事宜,谎称他已经考察过14岁的杜某。杜又通过富平县公安局民警杨继(已判刑)为杜某伪造了西北政法学院的证件和相关录干手续、介绍信,交给王忠明,王忠明拿到相关假证明证件和手续后,在未交县公安局政工办严格审查、考察、局党委会研究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档案手续交给县委组织部。2000年9月25日,杜某被县委组织部介绍至潼关县公安局工作,后被分配到县公安局矿山分局。此后王忠明又安排为杜某套改工资,上行政编制,并违反规定上报晋升警衔。直到2001年6月,在听人反映杜某只是一个中学生时,才注销了杜某在县公安局的工资关系和行政编制。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2000年3月至12月,王忠明又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6.6吨,非法为他人提供购买证和运输证12套。

  通报指出,王忠明身为国家干部,滥用职权,将不满14周岁的学生调入公安机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枉法办案重罪轻判

  2001年下半年,时任潼关县法院院长的王申年,在审理苏建荣挪用公款102万元案件中,苏建荣之父苏自强多次找王申年,请求对其子轻判,形成审委会以多数票决定对苏建荣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结论,导致该案重罪轻判。后该案被提起再审,苏建荣终被判有期徒刑8年。同时,省委工作组在调查期间还发现,王申年在另案中有受贿情节。

  通报指出,王申年在被告亲属说情情况下,利用职权指使下属,导致重罪轻判,违反了党纪国法。

  通报全市 吸取教训

  通报指出,以上两人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客观上也暴露出所在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往往由主要领导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周围一些人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甚至沆瀣一气,使违纪违法成为可能。

  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滥用职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王忠明有期徒刑6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王申年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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