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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警察刻公章私放罪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4:08 法制晚报

  12年前在押解一罪犯回哈尔滨服刑的公务中收受贿赂北京铁路公安处——

  嫌犯尽管已调离公安机关 但检察机关仍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对其立案

  本报讯(记者张丽锦)记者今天从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了解到,该院监所部门办理了一起监管人员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已于2005年1月18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 拘留强制措施。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案件回放

  1嫌犯原是

  看守所民警

  今年37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高中文化,原是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民警,1993年4月调离。

  2

  受贿1.5万元

  刻公章放罪犯

  1992年5月,李某在执行将盗窃罪犯郑某(郑某犯盗窃罪,1992年4月10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6年)押解回哈尔滨服刑改造的公务中,在哈尔滨市接受郑某亲属的宴请和给予的1.5万元人民币,并私刻了“哈尔滨 市新建劳改支队管教科”公章,盖在一张手写的收押回执上,并于1992年5月16日将郑某私放。

  3案发12年后

  被立案侦查

  12年后,随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检察系统完善了各种监督措施,铁路运输法院在监所检 察工作中,发现了这一线索,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提取了相关证据,使李某在私放罪犯12年后,终于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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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刑法》第400条规定,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类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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