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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产妇为保住胎儿请产假遭单位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22:36 沈阳晚报

  今年34岁的刘女士因为习惯性流产的缘故,从去年10月怀孕2个月时开始,向单位请了三个月假。但在今年1月15日,她接到了单位派人送来了除名通知书,这使得刘女士一家人陷入了极大的不安中。1月2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现实:怀孕遭到辞退

  刘女士是在1993年正式成为辽宁科达聚氨脂制品有限公司这个集体企业的职工。1996年和1997年,刘女士两次怀孕都因为休息不好而流产。2004年8月,刘女士再次怀孕时,单位已经搬到了东陵区的文官屯,刘女士每天要倒3趟车才能赶到单位。两个月后,刘女士担心流产,向单位请了三个月的病假。后来刘女士出现了流产征兆而住院,11月末出院后医生建议其休息,但这一次的请假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多次派人到刘女士家催促其上班。今年1月15日,公司把除名通知书送到了刘女士手里。刘女士一家对此百思不得其解:难道真的是工作和孩子二者之间只能选择一个?

  企业:不守纪律被除名

  在辽宁科达聚氨脂制品有限公司送给刘女士的除名通知书上这样写道:刘女士系本企业职工,该人于2004年10月初打电话说,“因怀孕不能上班”,企业同意她休假三个月。但是在12月初,刘女士母亲要求继续让她休假时,企业领导依据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及生产状况不同意她继续休假,并按照规定要求上班,否则按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因刘女士三个月假满后至今没有上班,也没有和企业联系,在职工队伍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所以企业按照《劳动法》有关条款和企业规章管理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记者采访了辽宁科达聚氨脂制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孔女士。她介绍说,单位已转制为私有企业,总计不足40名员工,都是三年劳动合同,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工作。如果刘女士不上班,公司就得另外雇人,不能因为刘女士生孩子而影响工作。在单位多次找到刘女士要求其上班的情况下,刘女士仍不来上班,公司只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孕期不得解除合同

  针对刘女士遇到的问题,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柏森认为:企业方面的做法欠妥。宋律师介绍说,国家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经济上的独立,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均宜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女士所在辽宁科达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做法有违这一法律的规定。同时,这一法规还规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据了解,目前沈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仲裁部门已受理了刘女士的投诉。

  本报记者 孙洪伟

  实习生 国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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