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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却不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6:52 半岛都市报

  本报1月25日讯(记者李春艳 通讯员 张鸣) 与学校签订协议承包学校食堂,却在经营10个月内未交一分钱的承包费。近日,李沧法院一审判决承包者孙某支付原告承包费10000元及债务利息。

  2003年8月20日,青岛四十九中与孙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2003年8月20日至2006年9月1日,校内师生食堂、临街东房一间及部分设施交给孙某使用。每月1日至2日,孙某向学校
交付承包费1000元,逾期每日交纳5‰的滞纳金。但是,其后10个月,孙某没有交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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