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疗行为有过错被判赔7.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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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6:52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月25日讯(记者刘建)市民李女士因为阵发性头痛在本市某医院诊治为垂体瘤,由于该院手术过程中没有保护好其脑部组织,导致患者脑脊液鼻漏,最终因颅内感染死亡。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该院因过错赔偿患者家属7.4万多元。 2003年5月29日,该院对李女士进行了手术,将垂体瘤和右额叶脑血管瘤同时切除,但是由于手术中没有保护好周围的正常组织结构,李女士术后出现意识嗜睡至昏迷,并出现了
法院审理认为,如医疗单位的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鉴定,该院对李女士的治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经过对各项损失的认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家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7.4万多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