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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联手”买房 分手后痛苦争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7:58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民孙某自己买房,为表爱心签订购房契约时使用了自己和女友二人名字,结果在分手时饱尝房屋权属之争的苦果。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决了这起纠纷,为孙某主持了公道。

  孙某与叶小姐1997年在浙江读大学时相识并恋爱,结束校园生活后,孙某于2000年11月就职于南京一家研究所,叶小姐则在浙江一所律师事务所任职。二人相恋四五年后决定在
南京购房用以结婚。经实地考察后决定购买集庆路一处商品房,孙某于2002年3月14日以自己及叶小姐的名义与销售该处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支付了首付款135000元,并于同年6月、8月分两次又付了44000元房款。2002年6月11日,孙某以个人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城南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该房的余款。其间,叶小姐曾于2003年1-3月为孙某还贷7400元,同期叶小姐从孙某的工资卡中取款27000元。另外,叶小姐也于2002年6月3日以按揭形式用其个人名义在杭州市购买住房一套,2003年8月底,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本来恋爱自由,好聚好散也就完事,但双方对集庆路这套商品房权属产生了争议。孙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一人购买,理应属于自己。但叶小姐认定,购房契约为双方共同签订,是双方共同购房的行为表现,房屋应归双方共有。多次协商不成,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上虽然有叶小姐的名字,但购买该房的所有付款行为均为孙某一人所为,且孙某独自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费用。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孙某一人所有。(龚达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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