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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维权”要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7:58 扬子晚报

  本报讯妻子要离婚,丈夫认为自己很专一,如果实在要离,就要妻子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已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1997年9月份,溧水女孩华某工作时与史某相识,并于1998年登记结婚。华某称,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丈夫常常无故对她发火,为了躲开丈夫,她多次离家到济南打工。2000年9月,华某离家出走后就与丈夫分居,双方曾准备协议离婚,但因丈夫向她索要青春损失费
过高而未办成。

  在庭上,丈夫史某辩称,妻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他原来就有对象,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后来认识了华某,在她的多次请求下,他才和华某相处。婚后,他从没移情别恋,把心血和青春都投在华某身上,如果她坚决要求离婚,应该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关系,又不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已无和好的可能,但丈夫要求妻子赔偿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丈夫讨要20万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张彦娜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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