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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未尽补救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06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东亮)因航班延误,谢某等20余名乘客集体状告东方航空公司,要求东航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告知航班延误真实原因、降低机票价格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令东航返还原告10%机票款,对原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7月,谢某等乘客购买当月30日飞往呼和浩特的东航MU5195航班机票,起飞时间为14时35分,票价1350元。7月30日,东航安排一架飞机从温州飞来上海,计划执行MU5195航
班。该飞机原定13时50分抵达虹桥机场,可由于雷雨无法着陆,备降浦东机场。同日18时,该机从浦东机场飞抵虹桥机场。虹桥机场值班签派员决定该机18时30分起飞执行MU5195航班。18时15分,谢某等乘客登机。

  不料,由于华东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实施流量控制,再加上此前大量延误航班排队等待离港,造成MU5195航班再度延误,直到20时07分才起飞。航班延误期间,东航公司没有向谢某等乘客提供退票或改乘其他航班的服务。谢某等人十分气愤,于是将东航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承运人的东航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谢某等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当日情况,航班迟延是天气原因造成,因此可以免除被告航班延误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于东航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原告可以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东航履行补救义务存在瑕疵。原告要求被告减少机票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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