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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溺死深水河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06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敏谂)15岁的小孙在某金属材料公司船码头嬉水时,不幸溺水死亡。其父母认为金属材料公司在码头边未设明显标志而将其告上法庭。前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金属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327万元。

  去年8月29日中午,小孙与几位同学一起在村边的河浜中嬉水游泳,当游至某金属公司所属的船码头时,小孙不幸溺水身亡。小孙父母中年丧子,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金属公司
在其作业区的河道坡度上挖深河道,对他人造成险情。该公司未在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与小孙溺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小孙父母诉请金属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认为,金属公司为有利于其经营活动而挖深河道,虽属正当民事活动,但因河道是一个开放的场所,其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金属公司虽在岸坡上用玻璃钢瓦设置了分隔带,可以阻止他人从陆上进入其生产区域,但其对水面下的挖深情况,未提示不确定的他人予以充分注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死者小孙系未成年人,在其不会游泳的状态下去河道内嬉水,会产生风险,作为其父母,应负未尽监护之责任。对金属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法院酌情确定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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