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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女不愿借钱险丢性命 故意杀人男子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19 龙虎网

  【龙虎网讯】借钱时引发小纠纷,恼羞成怒的男子竟然起杀心,并劫走18岁女子的手机。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诈骗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二罪并罚,一审判处图谋剥夺他人生命,且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许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1506.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上旬,暂住南京市栖霞区晓庄村的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工人许某,结识了18岁女子杨某某。6月23日上午,杨通过手机短信向许某提出欲借款500元,后双方约定在南京卫生学校门口见面。下午2时许,许将杨带至晓庄村一队北面山顶,在该山顶“晓尧Ⅰ号线4号”电力高压铁塔南面护坡处,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许恼羞成怒,顿起杀人歹念,遂先用手扼杨颈部,后又扯下杨的胸罩带继续勒杨脖颈,直至杨口腔流血、手脚不动。许某误以为杨已经死亡,在劫得杨随身携带的夏新蓝色A80翻盖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6月26日早晨5时许,被害人杨某某被他人发现后,经送医院抢救脱险。法医鉴定,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杨因被告人许某的加害行为,花去医药费10466.8元、交通费1540元。

  另悉,2004年5月28日、6月4日,许某在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单上编造借款理由,加盖伪造的该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的印章,先后从该公司财务部骗得人民币8000元、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掐、勒他人脖颈,图谋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31506.8元。

  作者:许尽义 刑一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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