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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干警涉嫌刑讯逼供受审5人当庭认罪悔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49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义)唐山冀东监狱干警李久明因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并被一审判处死缓一案,又有了最新进展。23日至24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对涉嫌在这起冤案中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的7名干警依法进行了审理。

  23日受审的干警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宋金全;24日受审
的干警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聂晓东。23日4被告人当庭认罪

  23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

  在庭审中,公诉人列举了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指控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4名被告人犯有刑讯逼供罪。在出示的证人证言中,与李久明同一监号的几名人员证明李久明身上有伤,并治过伤,等等。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同时,4名被告人也向法庭指认了王建军、杨策、聂晓东等人的犯罪事实。法庭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确认。

  在辩护过程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只是就部分细节,提出了辩护意见。其中,张连海的辩护律师提出,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张连海不是用拖布堵的李久明的嘴,用的是抹布;其他3名被告的律师则就有没有给李久明手脚拴电线,是否用椅子挤住李久明等细节,分别为自己代理的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在认罪的同时,也多次表示出对李久明及其家人的歉意,同时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深深的忏悔。24日3被告人认罪态度不一

  上午8时,庭审再次开始。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由3名被告人分别进行法庭陈述。

  首先进行陈述的是王建军。他对公诉人指控的刑讯逼供罪拒不承认,并称7月21日对李久明第一次刑讯逼供时他不在现场,并称当时聂晓东告诉他,审讯不用他参加了,换一些新人来审。

  杨策上庭陈述时,却称王建军一直在审讯现场,但杨称自己始终没有参与刑讯逼供,也没有看到有人对李久明进行刑讯逼供。

  当轮到聂晓东走进法庭陈述时,更加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聂晓东不但认罪,而且证明在对李久明刑讯逼供时,王建军和杨策都在现场;且没有向王建军说过让其不用参加的话。

  在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中,参与刑讯逼供的另外5人(已被刑拘)证实,王建军、杨策、聂晓东都在场,且均对李久明进行了刑讯逼供。此外,唐山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证明,7月21日李久明被提走时身上无伤;而玉田县公安局看守所证明,7月24日李久明被送来时,经体检身上有伤,并有给李久明治病的记录,等等。

  王建军的代理律师辩称,王建军在7月21日确实不在场,并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对此,公诉人以此证人证言是律师单独提取的,不合规定,进行了反驳。最终,王建军只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杨策的代理律师为杨策进行了无罪辩护,称7月22日,杨策去外地了,没有在现场,并始终坚持;聂晓东的律师主要是为聂晓东进行了减轻罪责的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李久明作为被害人对两次刑讯逼供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法庭陈述。24日下午6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李久明自述

  李久明称,2002年7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在唐山市公安局刑警队一大队的一间办公室里,南堡公安分局的王建军、杨策、卢卫东、黄田鹏,还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五六个人,把我按在地上,用4把椅子把我挤在中间,手指、脚趾系上电话线,用老式摇把电话电我。我受不了,喊冤枉,他们就用擦地的拖布堵住我的嘴巴,几个人用脚踩着我不让动。从上午9点多钟一直电到下午五六点钟。之后,给我带上噪音耳机让我听噪音。

  2002年8月26日晚8点左右,南堡公安分局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玉田县公安局看守所提到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楼的一间提讯室。他们让我坐在提讯椅子上,戴上手铐、脚镣,整整坐了7天8夜,不让我下来。并且不让我睡觉,由两个人看着,不让我闭眼睛。一闭眼睛就要打我几个耳光。

  在这期间,王建军等人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不让呼吸、打耳光等。有一次灌了我十几瓶矿泉水。

  直到9月3日上午,他们才把我送回玉田县公安局看守所。在玉田县公安局刑警队提讯的7天8夜的时间里,始终没有让我睡觉,逼迫我承认作案的事实。事件回放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冀东监狱干警郭某和妻子唐某在家中被入室蒙面歹徒刺成重伤,歹徒行凶后逃走。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因与唐某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被南堡公安分局列为作案疑凶。在李久明住处,办案民警还搜出钢珠枪一把。

  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刑事拘留。

  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李久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其后不久,温州警方向唐山市警方发出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犯蔡明新供认,2002年7月12日凌晨发生在冀东监狱家属区的入室抢劫伤人案,系蔡明新所为。

  2004年11月28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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