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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定义成定罪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0:41 每日新报

  村中公路上驾车撞死人后逃逸宫伟邵淑娥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邵淑娥】犯罪嫌疑人深夜驾车在村中公路驾车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后逃逸,本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围绕如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产生争论,经过审查和研究,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最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 1月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华利汽车沿大张庄镇张献庄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骑自行车的郭某某、王某某撞倒,造成三方车损,郭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次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交通肇事罪首先要求案发地属于“道路”,否则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村中公路能否属于“道路”便成为给犯罪嫌疑人定性的关键。如果村中公路属于道路,本案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的村中公路虽然“在单位管辖但是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所以属于道路,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本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案,犯罪嫌疑人将可能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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