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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获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0: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郭玉鑫】业主的汽车在小区收费停车场内不翼而飞,业主于是将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按期赔付,保险公司向业主支付保险金并同时取得代位追偿权。日前,已经代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据“代位追偿”的相关规定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30余万元。

  原告某保险公司起诉称,案外人赵某于 2003年8月4日与原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承保案外人赵某所有的轿车车辆丢失险。案外人投保的车辆于去年1月在被告管理的小区收费停车场内丢失,双方诉讼到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案外人赵某购车款40余万元,如被告物业公司过期未付赔偿购车款,原告保险公司就将保险金额给付赵某,原告由此取得代位追偿权。原告于去年3月按照判决,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赵某丢失该车物件应抵偿的金额后,实际赔偿案外人赵某保险金30余万元,并因此取得代位追偿权。综上所述,因被告物业公司对案外人赵某负有车辆丢失赔偿义务而未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立即将汽车丢失造成的损失30余万元给付原告。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对被告的赔偿追偿权。原告实际赔付给案外人赵某的保险金的数额低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系因原告与案外人赵某之间的保险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且案外人赵某对原告给付的保险金的数额表示认可,所以原告以实际赔付的保险金额30余万元向被告追偿,应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损失3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物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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