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工程严禁拖欠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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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1:07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为了规范公路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防止出现劳务纠纷及拖欠民工工资,切维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交通厅今年将加强公路工程劳务用工管理,酝酿出台有关暂行规定。 今年,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必须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工程量需求,制定劳务用工计划;建立民工档案,要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要直接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严禁将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和其它组织;不准向民工收取合同约定之的乱
公路工程建设中,交通部门将监督检查施工单支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程计量支付中严格把好民工工资问题;检查和及时纠正由工程转包、违反规定分包引发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含有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在工地和媒体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完工后拖民工工资的,才可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发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或无举报的,才如数结清。 自治区交通厅将对西藏各公路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施工单位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不仅将责令限期支付民工工资,而且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列入“黑名单”,1至3年内不得参加西藏公路建设投标资质;对拖欠民工工资监管不力的,要追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自治区交通厅正在酝酿出台《公路工程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西藏商报 作者:童永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