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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竟向村委会放“高利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2:02 济南时报

  时报1月26日讯(记者 刘云通讯员李明君)刘某将5000元钱借给某村委会,但借款时约定的利息却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近日,法院作出判决,10倍利率“高利贷”无效。

  2002年8月,长清区某镇农民刘某将自己的5000元钱借给平阴县某村委会。由于村委会当时筹款较为困难,并且又急需用钱,刘某便借机向村委会提出了利息按每元每月五分计算的要求,此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村委会无奈答应了刘某的要求。刘某与村委会约定
借款时间为1年,但村委会一直拖到2004年10月也没有偿还,刘某于2004年11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支付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明显高过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判决,村委会偿还刘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人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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