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儿阳台坠亡愤然告物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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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5:06 深圳商报 | ||||||||
爱儿阳台坠亡愤然告物管 “不得封闭阳台”规定惹出官司,死者父母获赔2.7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四龄童爬上阳台护栏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孩子家长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规定阳台外沿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是孩子致死的主要原因,
2002年7月,许某夫妇购买了宝安区西乡一住房。物业管理公司规定:阳台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闭,房间和窗户可按管理处的规定安装防盗网。2002年10月,许某夫妇入住该住房。2004年2月15日中午11时,许某之妻带4岁多的儿子学钢琴回家后,自己在厨房里洗碗。孩子爬上阳台护栏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网,但没有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致使许某夫妇的阳台客观上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许某夫妇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为使小区的整体外型的美观及消防要求,对各业主装修工程防盗网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但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具体规定,忽略了安全隐患,应该对许某夫妇儿子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武女士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已经将儿子接回家中,但在自己家里没有对幼子尽高度注意的监护和保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按责任比例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30%,遂作出终审判决。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