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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抚养费分文未付万宁一女教师与前夫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8:54 海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勇特约记者陈兴章)1月25日上午,在万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离婚女教师陈某与其前夫杨某的代理人再次对簿公堂。陈老师说,这是第五次和对方在法院面对面了,为的只是给孩子争回应得的抚养费。

  今年33岁的陈老师,现在万宁某小学任教。2002年3月11日,她和前夫杨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陈老师产下一子。2003年12月30日,杨某以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和等
为由,起诉至万宁法院提请离婚,并要求判决婚生小孩归其抚养。陈老师也向法院提出,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杨某赔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万宁法院一审判定,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小孩由陈老师抚养,杨某应给付5.34万元给陈老师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另付2万元给陈老师作为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两项合计7.34万元。但陈老师提出的分割财产等请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陈老师和杨某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陈老师介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下达后,杨某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法院判定的抚养费。为了拿到法院判给孩子的7万多元,陈老师向万宁法院申请了法院代为执行,万宁法院遂将杨某一栋属婚前个人财产的楼房和地产查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处房地产如为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杨某若不能支付抚养费,可用房地产拍卖作价支付。但在法定期限内,杨某对该处房产被判处属其婚前个人财产提出了异议。

  25日上午,在万宁法院第二审判庭,当事双方就该处房产是否属于杨某婚前个人财产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杨某代理人等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该处房产和地产属其家庭成员共有,并非杨某个人婚前财产。陈老师也在庭上做了质证。当庭并没有对房地产性质做出结论。

  听证会后,陈老师向记者反映,孩子年龄小生活不能自理,她现在既要照顾孩子,还要兼顾工作,和前夫对簿公堂更是加重了她的负担。但是,为了能够拿到抚养费,她一定要和杨某有个了断。她希望社会上的热心人士能够关注她的遭遇,给她一点支持。

  作者:杨勇 陈兴章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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