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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起标的额最大的非法仲裁被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0:2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哈尔滨1月27日消息(记者杨沼畔)本网2004年3月10日《“半截”工程惹纠纷开发商工程款翻倍》一稿刊发后,引起各方高度重视。1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撤销哈尔滨仲裁委(2003)哈仲裁字第190号裁决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

  2001年初,经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哈尔滨玛克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房地产发
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道外仁里小区危房改造工程。经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哈尔滨金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4760万元最低报价中标。施工中金马公司频频违约,建设项目不达标,擅自拖延工期而使工程整体进度受阻,并且施工质量出现严重不合格情况,玛克威公司为此停止支付工程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2年4月,金马公司扔下只完成了一半儿的工程停工。据玛克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说,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已随工程进度支付了已完工工程的费用。

  问题出现后,玛克威公司希望双方协调解决,但始终未果。2002年2月14日,金马公司以没有按期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一纸诉状将玛克威公司告上仲裁庭。此后的仲裁过程一波三折,2002年5月13日,,哈尔滨仲裁委下发哈仲裁字第190号(之一)《裁决书》,部分裁决玛克威给付金马集团工程进度款1220万元,并对双方的其他请求继续审理,待查明事实后再作终局裁决。而就在同一天,金马集团又突然申请变更仲裁请求,要求玛克威公司给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其申请的拖欠工程款总额为7254万元,此外还要求玛克威公司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57万元。更令人震惊的还在后面。2003年10月13日,哈仲裁委下达了(2003)哈仲裁第190号裁决书,在这份终局裁决中,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先期裁定给付金马集团的1220万元之外,玛克威公司尚欠金马集团工程款4607万余元,应于15日内给付。经过这次仲裁,最后核算的工程款竟然是中标额度的近两倍。对此,玛克威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仲裁庭组成不合法、仲裁程序违法理由请求撤销仲裁。

  本网记者2004年3月对这一新闻进行深入采访,3月10日,本网刊发《“半截”工程惹纠纷开发商工程款翻倍》一稿,对这一新闻最先进行了报道,此后,《工人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网、人民网等数十家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这一事件也给予高度重视。

  2005年1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3)哈民一初第10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作为审理本案的首席仲裁员杨学文,在对本案仲裁前私自会见本案的当事人即金马公司的有关人员,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即对本案做出仲裁,违反了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03)哈仲裁字第190号裁决书。按照相关法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双方均不可上诉、申诉和抗诉。据了解,这起撤销的非法仲裁案是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组建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

  另据了解,2002年,哈尔滨仲裁委先期裁定已从玛克威公司强行执行1220万元给金马公司,而且按照合同工程尚未完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哈尔滨玛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前已提起诉讼,请求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确认、返还、赔偿。由于涉案金额巨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直接受理了这起案件。

  名词解释:什 么 是 仲 裁?

  目前,我国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途径有二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们对于诉讼耳熟能详,而对于仲裁,却知之甚少。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过去通常用来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的仲裁已越来越走近我们的经济生活。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裁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历史悠久,它起源于古罗马,形成发展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继而普及于世界各国。1994年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典,按照国际上通行作法,将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处理改为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在仲裁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二者互相排斥;而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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