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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欠债4年不还,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0:4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李先生借了朋友的钱,逾期4年未还,被告上法庭后却仍振振有词:朋友主张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视做已经自动放弃了权利。

  市民阿祥和开广告公司的李先生是好朋友。2000年4月,李先生以开办公司为由,向阿祥借了14万元。双方打了借条,李先生承诺两个月后就可以还钱。可到期后,李先生并未如约还钱,阿祥于2001年、2002年间单独或与其朋友一起找寻李先生要求其还钱,均没有结果
。去年3月,阿祥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立即归还借款14万元,支付利息3万余元,赔偿因李先生迟延还款而造成的损失2万元。虽然当了被告,可李先生并不担心,他搬出《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认为自己欠款已达4年之久,显然已经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阿祥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调查中,通过许某等3位证人的证言及向李先生住所地原辖区民警所作调查笔录,证明阿祥确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多次找李先生主张债权。为了消除当事人在法律理解上的误区,法官当庭说法,告诉李先生,《民法通则》第140条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为阿祥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在诉讼时效期满前向他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要重新计算。

  法官还解释,实行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阿祥单独或与其朋友一起向李先生追讨欠款的行为表明,阿祥并未放弃债权,亦未怠于行使权利,而是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因阿祥主张权利而中断,李先生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必须偿还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通讯员 龚达 民壹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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