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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搞臭”妻子贴小字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0:4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盱眙县张洪乡王地村6号李小玲,你到板桥我店含泪打工一个月,受尽老板娘冯某及姘头老秦的谩骂侮辱,陈老板请你速来申诉、揭发。电话:139××××1651。”“当涂县大青山东侧某供销社下岗女工王华,你与另一下岗女工在我店忍气打工个把星期而离开,请你向我谈谈在我店里所见所闻。”2004年12月,当中年妇女冯某看到这张贴在家门口所有电线杆上的小字报时,她当场昏厥。

  案由

  7年前,同为离异的冯某与小字报中的陈老板组成家庭。经过努力,两人经营起一个买卖建材的门面,生活一步步迈向小康。去年11月,陈老板希望妻子将店中事务暂时放一放,由其前妻所生儿子掌管“收钱”要务。敏感的冯某认为该店是自己一点点“苦”出来的,应由自己掌握财政权力,因此拒绝由丈夫安排。夫妻感情一落千丈,冯某也被赶到其表姐所开的店铺内打工。本来是“老板娘”,如今却成了“打工仔”,冯某无论如何咽不下这口气。2004年12月中旬,冯某一纸诉状将丈夫陈老板告上法庭。冯某认为位于板桥的这家建材店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的行为实际剥夺了她对于该店产权的控制。现其要求与丈夫离婚,因夫妻共同财产为10万元,自己应分割得到5万元。在板桥法庭上,丈夫陈老板当庭承认自己贴小字报的事实,理由为“搞臭”妻子,让她表姐店里的生意“做不下去”。陈老板同时表示,除非冯某放弃共同财产,否则他不愿离婚。

  说法

  丈夫在家门口满街贴上小字报侮辱妻子,给妻子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那么丈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桦表示,陈老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冯某个人的名誉权,给冯某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给冯某今后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冯某可以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陈老板索赔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关费用。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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