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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期间同居女友嫁人 律师: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2:0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1月27日,大方县小屯乡村民王道明向记者反映,在他服刑期间,“妻子”丢下孩子改嫁到他乡,并与现在的丈夫已生了两个孩子。他多次劝说“妻子”回来,可“妻子”执意不回。

  据王道明说,他于1994年认识陈艳(化名),并于当年举行了隆重的婚礼。1996年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男孩。1998年,他因一念之差触犯了国家法律,被判处8年的有期徒刑。在服刑
期间,他每天都想着妻子和年幼的孩子,并认真接受改造。2004年11月30日,他被提前释放回家。当他回到家才得知,陈艳已于4年前,将孩子丢回娘家,改嫁到本县的另一个乡镇,并与现在的丈夫生下了两个孩子。他非常难过,找到陈艳,恳求她看在孩子的份上,与他一起回家,可陈艳断然表示不可能回到他身边。现在,他决定以重婚罪起诉妻子。可记者了解到,王道明与陈艳举行婚礼时,陈艳还未满18岁,两人至今也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

  记者当天就此采访了毕节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华。李律师说,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前,王道明与陈艳的婚姻属传统的事实婚姻。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这已不再受法律保护,两人的关系只能属于同居关系。况且陈艳在与王道明举行婚礼时还不满18岁,如果陈艳要求解除她与王道明的同居关系,还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李律师说,尽管如此,双方仍有对孩子承担抚养的责任,王道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陈艳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分担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张军 朱光伦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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