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大师韩美林诉山东人文公司侵权案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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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7:19 水母网 | ||||||||
1月27日,美术大师韩美林诉山东人文公司等三被告生肖作品侵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被告分别是山东省人文艺术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格瑞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及山东曲阜远东职业学院美术系姜振民先生。韩美林认为安放在济南经一路历黄路段和绿化段内的两组生肖石刻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起诉三被告要求公开道歉、销毁石刻并赔偿一元钱
在法庭上,被告格瑞恩公司认为,他们与山东人文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人文公司向园林公司提供十二生肖艺术浮雕两套,这个合同仅仅约定了十二生肖的艺术形式,并没有要求是韩美林的作品。而且,石刻上也没有任何字迹载明是韩美林的作品,他们自始至终不知道是韩的作品,所以不构成侵权。 人文公司答辩称,有协议为证,争议的十二生肖包含著作权已经转让给姜振民先生,姜振民是人文公司的代理人,即山东人文公司已经享有这种著作权的转化,因此人文公司并没有侵权。 作为第三被告的姜振民先生认为“原告将他列为共同被告是滥用诉权”。他表示,1997年底,他受人文公司执行董事王勇先生的委托,与韩美林联系财产权转让事宜,在与韩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记载韩美林将著作权和转化权转让给姜振民先生。后人文公司支付30万元转让费,并亲自接受了生肖画盘,人文公司获得了画盘的财产权,他的代理行为至此结束,对十二生肖画盘已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在辩论阶段,原告坚持认为三被告侵权,并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对于侵权与否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在调解阶段时,原被告双方却均同意调解。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宣布将在庭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成立,将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