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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3:27 济南时报

  时报1月30日讯(记者徐传强)赵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干了三十多年,就在即将退休的时候,赵先生的一些同事被解除了劳动合同,面临失业。今天,赵先生就此事向本报咨询,像他这样的老职工,国家的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据赵先生介绍,他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在这个企业已经工作了三十多年,再有几年就要退休了,可是在1994年改劳动合同制时,企业与他们签的都是十年的合同,如今合同
已到期。在赵先生的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先有一批职工的合同到期,企业对他们的做法是,开始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后来又通知解除合同,面临失业。有几名职工不同意企业的这种做法,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鉴于这种情况,对于赵先生这批合同后到期的职工,企业采取了只续签两年劳动合同的做法。赵先生对于这种结果,不知道是否合理,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有保障。

  对于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丁律师认为,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赵先生等人在这个企业工作已超过十年,企业又同意续签合同,因此赵先生有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赵先生等人主张这项权利,而企业没有同意,那么企业就构成了侵权。现在,企业与职工只签了两年的合同,两年后合同到期,如果企业不再同意续签合同,那么就不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保护职工权益的有关规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因此这种结果对职工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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