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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紫外线灯灼伤初生婴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0:2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大理 记者 殷学兵)婴儿在卫生站出生后,家人误开室内紫外线灯,致婴儿多处被灼伤。家人因此将卫生站及其上级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随后,卫生站和医院又向法院提起反诉,向原告索要医疗费。日前,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这名婴儿军军(化名)的家人说,去年9月6日,孕妇蔡某因临产,到江东一家卫生院
所属的卫生站就诊。当天上午,军军出生。次日凌晨,卫生站的照明灯突然熄灭,军军家人为照明,顺手打开房内一开关。几小时后,医生发现房间紫外线灯开着,就关上了。当天,军军出院。

  几天后,军军陆续出现嘴唇、头皮起泡,脸部溃烂、眼睛肿胀等病状。到市儿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紫外线灼伤、电光性眼炎、新生儿脐炎和新生儿败血症。治疗20多天后,军军出院,但其眼部仍有充血等症。

  军军家人认为,卫生站不具接生资质和设备。军军留站观察期间,该站没有按时巡视,违背了基本护理规范。紫外线灯位置不合理,没设警示标志,导致亲属误开,给军军造成了损害。军军家人以军军名义,将该院及其下属卫生站告到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万余元。

  随后,医院和卫生站向法院提起反诉。他们说,蔡某因临产到卫生站急诊。当时,值班医生要求产妇到其他医院就医,但蔡某丈夫称其他医院不肯收治。看蔡某临产在即,卫生站才决定收下。蔡某留站观察期间,蔡某母子所在输液室从没停电,紫外线灯也从没被打开过。离开卫生站后,军军家人也没向站里反映军军有何不适。被儿童医院诊断出病症后,卫生站已为军军垫付了全部医药费。

  医院和卫生站认为,军军所受伤害与这两家医疗机构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军军诉求,判令其返还已支付的医疗费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外线灯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是事实,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知道,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警示标志,予以避免。但医院和卫生站没这么做,导致军军受到损害。卫生站的行为存在过错,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判令卫生站赔偿军军各项损失1.2万余元,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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