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收进了看守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5:0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云龙森林警方近日侦破一起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案件,疑犯日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余涉案人员均被治安行政处罚。 2004年11月24日下午,分局接一群众举报:团结乡团结村委会施家村村民、个体运输
经查明,疑犯梁某某为牟取暴利,于2004年间擅自到林区以每件6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杨某、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收购盗伐和滥伐的云南松小圆木738件,共付给上述人员木材款4686元,支付运费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决定。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爱军 (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