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起诉资格原告律师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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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1:48 新京报 | ||||||||
市二中院认为律师不能私自承办业务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历时两个多月,“北京首例律师状告律师不正当竞争案”终于有了结果。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律师伍和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驳回了诉讼。
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和家称,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在“代理海城豆奶案”中,在与当事人通话中指责他不是北京的注册律师,同昊林律师事务所也没有注册登记。伍和家认为向阳是在诋毁自己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被认为是北京首例律师状告律师案,曾于去年11月16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近日,二中院下发了对此案的裁定意见,称律师的执业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不能私自承办业务。 因此,法院认为,伍和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向阳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昨日记者致电伍和家律师,但其手机转移到联系秘书台,记者未能联系上其本人。但有消息称,伍和家已经就此案向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010-63190000 | ||||||||